研究成果
- 我国“法律认识错误”处理之改进
- 摘要:“法律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在刑法上的评价产生错误认识,其本质是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具有违法性。在我国,这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内容,对此如何处理,存在多种学说,但均有不足。可借鉴域外“责任说”理论,将“法律认识错误”作为影响责任评价的要素,综合判断“法律认识错误”避免的可能性,再利用刑法第13条“但书”和酌定情节等有关出罪、量刑的规定,确定是否追究或减轻刑事责任。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知 责任
- 关于未经授权使用微信表情包的 法律提示
-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企业更加注重使用信息网络进行企业形象和产品的宣传。基于信息网络的企业公众号、网站等,逐渐成为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途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法律风险。
- 不予授予学位的争议属于行政诉讼
- 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民办高校,与其它大学合作,由大学审核是否授予学士学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大学具有对该高校推荐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和决定是否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大学是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
- 工作过失导致受伤,应认定工伤
- “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 受教育者与高等学校是行政法律关系
- 高等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属于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受教育者对高等学校涉及受教育者基本权利的管理行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高等学校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有权制定校纪、校规,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我国境内的财产均是可执行范围
- 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的,我国法院即对该案具有执行管辖权。 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应当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或者其财产在我国领域内之日起算。
- 已清偿的债务不属于可执行范围
- 执行法院不能将已清偿债务纳入执行范围
- 拍卖过程中的恶意串通
- 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该拍卖无效。 拍卖行为存在以下情形,损害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拍卖行与买受人恶意串通:(1)拍卖过程中没有其他无关联关系的竞买人参与竞买,或者虽有其他竞买人参与竞买,但未进行充分竞价的;(2)拍卖标的物的评估价明显低于实际价格,仍以该评估价成交的。 买受人在拍卖过程中与拍卖机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应从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等方面综合考察。
- 债权转让后的执行
-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变更申请执行人。
- 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原财产所有权人
-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仅适用于第三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情形
- 追逐竞驶属于危险驾驶
- 追逐竞驶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危险因素较多,危险系数较高的仍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 船舶碰撞如何进行损害赔偿
- 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
- 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不影响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 被诉侵权者以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为由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 企业简称可受法律保护
- 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 对于企业长期、广泛对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简称,也应当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
- “包工头”不付工资追究刑事责任
- 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又没有施工资质,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并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获取财务如何定罪处罚
- 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但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行政机关的内部流程不可成为延期理由
- 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 行政机关对于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
-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 不以保险合同发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 体质原因不属于被侵权人过错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 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购买的,仍可索赔
- 消费者是相对于销售者和生产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职业活动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 内部行政行为也可以提起诉讼
- 内部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行政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可提起诉讼。
- 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违法行为
- 建设单位违反人民防空法及有关规定,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而不建的,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不支持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 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不等于拥有专利专用权。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这种权利及于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同样适用于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 第三人加入的债务清偿
- 民博研究 根据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债务人用商业承兑汇票来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虽然开具并向债权人交付了商业承兑汇票,但因汇票付款账户资金不足、被冻结等不能兑付的,不能认定实际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对债务人继续强制执行。
- 国际商标注册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依据
- 民博研究 1、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重新审查认定时应重点考量如下因素:一是申请商标的显著性与经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特别是申请商标进入中国市场的时间,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的实际使用与宣传推广的情况,以及申请商标因此而产生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可能性;二是审查标准一致性的原则。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 姓名构成商标法的在先权利
- 民博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其承担的义务,更不是姓名权人“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 2在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时,关键在于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姓名权人之间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其构成要件与侵害商标权的认定不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均明确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姓名权。故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的,应当认定该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新的原因介入构成新的事故
- 民博研究 1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事故原则,即“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判断一次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两次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但原因链没有中断,则应认定为一个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有新的原因介入,则新的原因与新的事故构成新的因果关系,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 货物可转手就不构成根本违约
- 民博研究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各方所在国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应优先适用公约的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则不应适用该公约。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 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 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民博研究 1、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 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的要件
- 民博研究 1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的作者是否“接触”过要求保护的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的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2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 3表现方式属于某类作品中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因表达方式有限,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 市场占有率不是判断垄断的唯一标准
- 民博研究 1在缺乏确切的实证数据的情况下,判断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至少注意如下方面:首先,互联网应用平台之间争夺用户注意力和广告主的竞争以其提供的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为基础。其次,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关键核心产品或者服务在属性、特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存在较大的不同。
- 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认定公益组织的标准
- 民博研究 1对于社会组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判断标准,即“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 借款本金、利息转化为房款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民博研究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除基于法律特别规定,需要通过法律关系参与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民事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并不鲜见,该意思表示的变化,除为法律特别规定所禁止外,均应予以准许。 2、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 3、在当事人请求司法确认和保护购房者合同权利时,人民法院对基于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而形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当予以审查,以避免当事人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将违法高息合法化。
- 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调查虚假诉讼
- 民博研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可见,公司法所称的关联公司,既包括公司股东的相互交叉,也包括公司共同由第三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股东之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 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无权解除
- 民博研究 1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二是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三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2 股权转让合同有其交易的特点。为保护交易稳定,在已经办理股权登记变更手续,已经实际参与经营的,股权转让人不能依据合同法分期付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 在二审以及发回重审的一审不的提出管辖权异议
- 民博研究 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由此可知,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
- 签订保险合同时未明确告知除外责任条款的 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 民博研究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仍然不能产生效力。 2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虽然不在保险人赔偿之列,但是应当以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将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为前提。否则,该除外责任条款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 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以及判断模仿的标准
- 民博研究 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也不排除适当考虑国外已知名的因素。 对他人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足以引起市场混淆、误认的全面模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因执行和解侵犯第三方权益而采取的执行回转 不属于执行错误
- 民博研究 执行和解协议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取得的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原执行行为裁定予以撤销,并将被执行财产回复至执行之前状态的,该撤销裁定及执行回转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执行错误。
- 生效判决可由非判决法院依法执行
- 民博研究 对经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以下通称判决)确定的债权,也可以由非判决法院按照意见第300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 从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综合考虑 认定串通拍卖的法律条件
- 民博研究 1受人民法院委托进行的拍卖属于司法强制拍卖,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的拍卖不同,人民法院有权对拍卖程序及拍卖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即使拍卖已经成交,人民法院发现其所委托的拍卖行为违法,仍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拍卖法》第六十五条等法律规定,对在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导致拍卖不能公平竞价、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裁定该拍卖无效。 2买受人在拍卖过程中与拍卖机构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应从拍卖过程、拍卖结果等方面综合考察。如果买受人与拍卖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拍卖过程没有进行充分竞价,而买受人和拍卖机构明知标的物评估价和成交价明显过低,仍以该低价成交,损害标的物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 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可以转让债权
- 民博研究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以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无需执行法院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 专利临时保护期内不支持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
- 民博研究 专利临时保护期内的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不等于拥有专利专用权。 专利法虽然规定了申请人可以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前(即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这种权利及于发明专利的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同样适用于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
- 套牌车辆肇事谁来承担责任
- 民博研究 1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 2套牌车肇事有车辆实际所有人以及负事故责任的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3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因死者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 4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 等级考核等次差,公司可以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 民博观点 1仅凭限定考核等级比例的考核结果,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 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民博研究 买房“跳单”不一定构成违约
- 如何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民博研究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应当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
- 认定公司人格混同考虑哪些因素
- 民博研究 1、公司之间人员混同、公司业务混同、公司财务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都可构成人格混同。 2、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
- 未成年人犯罪可以适用禁止令吗?
- 民博研究 如果将未成年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可以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期限。
- 只买未卖也属于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罪
- 民博观点 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 亲属协助抓捕可以从宽处罚吗?
- 民博研究 1.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 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土地属于贪污吗?
- 民博研究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 董事会作出哪些行为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 民博研究 1.董事会决议解聘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原因如果不存在,并不导致董事会决议撤销。 2.董事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 公司被吊销执照哪些人附有清算义务
- 民博研究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为多少,是否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都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 2仅能证明股东欲对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据此,不能认定股东依法履行了清算义务。
- 盈利的公司可以被解散吗?
- 民博研究 盈利的公司可以被解散吗
- 作出行政处罚前一定要举行听证吗?
- 民博研究 作出行政处罚前一定要举行听证吗?
- 地方性法规可以违反法律设定许可、处罚吗?
- 民博研究 地方性法规可以违反法律设定许可、处罚吗
- 因求婚不成而故意杀人可以判决死刑不立即执行
- 民博研究 因求婚不成而故意杀人可以判决死刑不立即执行
- 受贿的几种新形式
- 民博研究 受贿的几种新形式
- 二审案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民博研究 二审案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买房“跳单”不一定构成违约
- 民博研究 买房“跳单”不一定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