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6 通知

套牌车辆肇事谁来承担责任

最高院指导案例

第0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1月8日发布)

裁判要点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林则东负事故主要责任,而卫广辉是肇事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也是林则东的雇主,故卫广辉和林则东应就本案事故损失连带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永安保险公司承保的鲁F41703货车并非实际肇事货车,其也不知道鲁F41703机动车号牌被肇事货车套牌,故永安保险公司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案客车司机周亚平对事故负次要责任,周亚平也是该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周亚平应对本案事故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朱荣明虽系该客车的登记所有人,但该客车已几经转手,朱荣明既不支配该车,也未从该车运营中获益,故其对本案事故不承担责任。周亚平虽受雇于腾飞公司,但本案事发时周亚平并非在为腾飞公司履行职务,故腾飞公司对本案亦不承担责任。至于承保该客车的人保公司,因死者冯永菊系车内人员,依法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人保公司对本案不承担责任。另,卫广辉和林则东一方、周亚平一方虽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车祸的发生系两方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故卫广辉、林则东对于周亚平的应负责任份额、周亚平对于卫广辉、林则东的应负责任份额,均应互负连带责任。














                                                       编辑: 胡占全  刘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