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8 新闻
惊雷劈了谁?被杨坤diss,又陷抄袭风波
惊雷劈了谁?被杨坤diss,又陷抄袭风波
前不久,杨坤在直播中diss《惊雷》,让本来就出圈了的这首喊麦作品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惊雷》原创作者MC六道的一句“比你任何一首歌都火”,更是让这次网上互怼火上浇油。让很多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忙着补课,《惊雷》到底是啥?劈了谁?
在事件的不断发酵下,又爆出《惊雷》的音乐涉嫌抄袭。最终,六道道歉了,承认引用成学迅的《姑娘跟我走》DJ版的伴奏,也联系各大音乐平台下架《惊雷》,但自己的这版保留。
这到底是不是歌
网络的强大,让整个事件一波接一波的精彩,看得吃瓜群众热血沸腾。有网友留言说:坤哥错了,错在他认为这是一首歌。那到底这是不是歌呢?
歌曲必须乐曲和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惊雷》的歌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持有异议。《惊雷》使用的是节奏音,是乐曲吗?
惊雷使用的不是单纯的节奏音,而是通过选择不同质地的声音性质按照一定的节奏串联在一起,体现了作者对节奏的编排、节奏音的选择,具有独创性。同时,在节奏音中加上了伴唱,也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此,惊雷还真的是一首歌!只是这首歌的演唱方法介于“朗读”和“演唱”之间,是“说唱”而已。
乐曲作为构成音乐意象的声音,是一种有组织有规律的和谐的音乐语言构成的,包括旋律、节奏、调式、和声、复调、曲式等要素。虽然唱的特点不突出,但它还是唱的一种,属于歌曲。按照著作权法,应当以音乐作品受到保护。
至于杨坤所说,歌曲没有艺术价值的问题,恰恰不是法律考虑的范围。法律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市场价值、艺术价值不属于法律范畴。
上传网络时间早,上传人就一定是作者吗?
围观了整个事件之后,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搞清楚,最早上传网络的人,就是作品的原作者吗?
依据著作权法第2条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享有著作权。音乐作品著作权在创作完成之日即自动产生。而不以是否发表、是否登记为依据。
上传网络是以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基础的公开发表的行为。不单独作为判断是否为作者的依据。
判断作品的作者,仅依据上传网络时间认定著作权是不够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因此,音乐作品《惊雷》署名的作者才能被认定为作者。如果有争议,应当提供创作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符合行业管理的权利人声明等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
判断是否抄袭,仅比照音轨就行吗
虽然六道已经道歉了,但是让我们来看看类似的事件中如何判定抄袭。比照音轨就是石锤了吗?
音轨是在音序器软件中看到的一条一条的平行“轨道”。每条音轨分别定义了该条音轨的属性,如音轨的音色、音色库、通道数、输入/输出端口、音量等。音轨比对,尚不能证明二者作品是否相同或者相似。
判断惊雷是否抄袭,即惊雷是否与在先作品的相关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应当从创作时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以及词与曲是否与在先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这两方面进行判断。同时还要考察《惊雷》的作者能否举证证明是独立创作或者由合法来源。仅仅比照音轨尚不能确定是否抄袭。
惊雷响过,网络还是那个网络,永远有新的消息与话题。能让我们多少对歌曲的版权有点了解,也算是没白听一场。